濕陷性黃土地基處理基本規定,在選擇地基處理方案前,應完成下列工作:1、搜集詳細的巖土工程勘察資料、上部結構及基礎設計資料等;2、根據工程的要求和采用大然地基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地基處理的目的、處理范圍和處理后要求達到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等;3、結合工程情況,了解當地地基處理經驗和施工條件,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尚應了解其他地區相似場地上同司類工程的地基處理經驗和使用情況等;4、調查鄰近建筑、地下工程和有關管線等情況;5、了解建筑場地的環境情況。
在選擇地基處理方案時,應考慮上部結構、基礎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并經過技術經濟比較,選用處理地基或加強上部結構和處理地基相結合的方案。
地基處理方法的確定宜按下列步驟進行:1、根據結構類型。荷載大小及使用要求,結合地形地貌、地層結構、土質條件、地下水特征、環境情況和對鄰近建筑的影響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初步選出幾種可供考慮的地基處理方案,包括選擇兩種或多種地基處理措施組成的綜合處理方案;2、對初步選出的各種地基處理方案,分別從加固原理、適用范圍、預期處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機械、工期要求和對環境的影響等方面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對比,選擇***佳的地基處理方法;3、對已選定的地基處理方法,宜按建筑物地基基礎設計等級和場地復雜程度,在有代表性的場地上進行相應的現場試驗或試驗性施工,并進行必要的測試,以檢驗設計參數和處理效果。
如達不到設計要求時,應查明原因,修改設計參數或調整地基處理方法。
經處理后的地基,當按地基承載力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而需要對本規范確定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進行修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基礎寬度的地基承載力修正系數應取零;2、基礎埋深的地基承載力修正系數應取1.0。3、處理后的地基,當在受力層范圍內仍存在軟弱下臥層時,尚應驗算下臥層的地基承載力。4、對水泥土類樁復合地基尚應根據修正后的復合地基承載力特征值,進行樁身強度驗算。按地基變形設計或應作蠻形驗算且需進行地基處理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應對處理后的地基礎進行變形驗算。受較大水平荷載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構筑物,當建造在處理后的地基上時,應進行地基穩定性驗算。復合地基應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進行載荷試驗。
對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規定需要進行地基變形計算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經地基處理后,應進行沉降觀測,直***沉降達到穩定為止。